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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儀容規範

臺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服裝儀容規範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修訂
一、學生上學一律穿著學校校服或運動服,學生可自行考量氣溫或個人身體狀況就學校校服外套或運動服外套自行搭配,惟全校性正式集會活動仍請一律穿著校服外套。
二、學生穿著校服,請搭配黑色皮鞋,並以學生皮鞋為主,不宜穿著淑女鞋等式樣突出之皮鞋。
三、學生穿著體育服,一律穿著運動鞋。
四、學生襪子長度以高於腳踝且未高過膝蓋為主。
五、與教學或學生學習無關之個人配件或配飾,以合宜、自然為原則,過度誇張或顏色強眼之配飾與配件,盡量減少攜帶,如耳環、有色隱形眼鏡、誇張髮飾…等。